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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侦探社:离婚一方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3-10-13
离婚一方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当结婚后夫妻中的一方因意外事故不慎失踪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但是这种特殊情形下相应的离婚手续办理也会调整。那么离婚一方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呢?接下来就由诉宁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一方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结合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可以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直接诉讼和申请宣告失踪。  1、 直接诉讼离婚  近些年来,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因失踪或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多见,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  其法律依据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意味着,已经进过调解的案件,之后被告下落不明的时候,如果另一方坚持想要离婚,而且不想离婚,不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时候,可以不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直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当在受理判决后采用公告的方式将判决结果告知失踪一方。  2、 申请宣告失踪  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同时到庭,因为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双方不到场,调解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如果一方不到庭,短期内另一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失踪者下落不明满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对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宣告失踪判决生效后,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离婚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 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厦门出轨调查。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法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  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以上就是由诉宁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一方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的信息,由上可知,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可以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直接诉讼和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诉宁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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