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监护权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监护权通常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准则:例如,如果监护人实施了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伤害的过失行为,如暴力相向、抛弃遗弃等等;倘若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在确实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遭到拒绝之后仍不肯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然委托给其他人来代为执行,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生活困境;以及,如果监护人还实施了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在这些情形下,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取消监护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重要条件:比如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像虐待、遗弃等;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